2010-12-04
谈到金银币的打假,无论对于业界人士,还是普通集藏者,都是一个晦涩的话题。金银币市场有假货么?尽管金银币的铸造工艺如此复杂,工艺设备要求如此之精良,但不法分子仍然是无孔不钻,从普通的流通纪念币,再到熊猫银币,甚至还有奥运币,工艺不行广告凑,质量不靠谱就专门针对没有具备完全鉴识能力的入市新人下手。打假打假,金总办了讲座做了普及动了真格,为什么 “ 伪假 ” 还是层出不穷,这是很多人都在问的一个问题?
问题究竟出在哪?金银币市场要健康持续地发展,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需要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最关键的即为法制环境。因为法律规则的建立及其权威是市场高效运行的基础。我们以前总是面临着一个颇尴尬的问题,金银币是国家货币么?业内的人说是,业外的人却有很多不了解金银币的货币属性,只把它当成贵金属制作的工艺品。甚至遭遇 “ 假货 ” 时,地区的工商部门、执法系统、人民银行面面相觑(不排除还有些互相推委的意思),谁来管?谁的权限?谁要负责?总之,金银币市场法律制度化保证尚未实现,从已经暴露的风险来看,法律环境不完善的代价是高昂的,已直接威胁到中国金币行业的持续发展。
好,问题解决了!最高人民法院于 11 月 2 日 公布《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等犯罪活动,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共六条,自 2010 年 11 月 3 日 起施行。依据司法解释,其中明确指出,普通纪念币连同贵金属纪念币一概纳入假币犯罪的对象范围。
额手相庆,共浮一大白!
在市场追逐经济效益的最大利益的支配下, “ 伪假恶灵 ” 时而浮现,让人生厌,却如鲠在喉,人性的贪婪吞噬着这个原本宁静平和的文化市场。市场自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依靠政府强有力的管理,才能加以遏制,而政府管理的手段主要就是法律制度的健全与规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四条明确指出: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来看看这些悬在 “ 制假做伪者 ” 头上的尚方宝剑吧: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定义、量刑】。至少是迫于法律的压力,使各地执法机关、管理单位将对普通纪念币与贵金属纪念币的国家货币属性有了一个更为清晰的认知,打假活动也就有法可依,有责可询!市场秩序监管不当、执法不严、执法难严的问题迎刃而解!
有了这柄尚方宝剑,我们就可以坐而论道,大步走向康庄大道了么? NO !管理部门还需要加大执法力度,有力遏制制伪售假以及那些故意模糊 “ 币 ” 与 “ 章 ” 之间的根本区别,混淆视听的行为,加强对金银币基本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这次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宣传,通过对打击违法行为执法活动的宣传,特别是通过典型案例的曝光,营造全社会关注金银币、了解金银币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维护所有集藏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金币事业健康发展。个人建议:一要对制伪售假特别猖獗的地区跟踪维权,加强与当地执法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增强维权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二要继续畅通打假 “ 绿色通道 ” ,发挥现代网络科技的作用,设置打假联络员等沟通渠道,与当地经销商、执法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新闻媒体联手打假。专部门专人员专管理,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在集中 整治或查处重大案件时协同作战,形成优势互补协作机制。
有了这把 “ 无坚不摧 ” 的尚方宝剑,我们更要修炼内功,让集藏者 “ 对法兴叹 ”“ 对假无奈 ” 的现象远离,还金银币市场一个健康的法制环境,路漫漫其修远,我们已经跨出了坚定的第一步!